多数人被撞后脑子里只有两件事:疼,和慌。等疼痛缓过来、想去找对方理论时,车已经挪走了,监控可能已经被覆盖,病历上写的还是一句含糊的「摔倒致伤」。到做伤残鉴定、到保险公司谈判、到开庭那天,才发现当初那十几分钟里少做的动作,全都变成了对方律师嘴里的「因果关系存疑」。
本文只站在被撞一方(伤者)的视角写现场处置。肇事方该怎么做、垫付怎么谈、会不会构成刑事犯罪、起诉流程怎么走,这些内容另文详述,这里不展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对事故现场有明确要求,原文是: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这一条约束的是驾驶人,但伤者同样要主动做两件事:立即拨打122报警,并确保有人留在现场。如果自己伤重无法行动,可以请同行的人、围观群众代为报警并留守,同时大声请周围人帮忙拍摄现场。
报警的意义在于启动交警的现场勘查程序。交警到场后绘制的现场图、拍摄的照片、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都是日后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原始依据。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现场痕迹一旦消失,这份认定就只能在双方各执一词的陈述里做,对伤者明显不利。
还有一种常见误区值得提醒:对方态度好、当场答应「私了」「我全赔」,于是不报警直接放人走。口头承诺没有强制力,人一离开,电话可能再也打不通。人身损害赔偿动辄涉及数万元甚至更高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原文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这些钱要落地,前提是有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和完整的证据链。读者可以自行核对上述条文原文。
很多伤者以为,事故认定是交警的事,自己只要安心养伤就行。这个想法在大部分案件中说得通,但在两类案件里会吃大亏:一类是对方逃逸或者事后翻供的,一类是伤情较重、可能评上伤残、赔偿金额大的。这两类案件里,交警勘查之外,伤者自己手里有没有证据,直接决定谈判和诉讼的底气。所谓48小时窗口,指的是从发生事故起算的一到两天内,现场痕迹还在、监控还没被覆盖、对方信息还能当面核验。错过这个窗口,补救成本会成倍上升。
如果伤势允许,或者能请人代拍,用手机完成以下拍摄动作:
道路公共监控、商铺监控、行车记录仪,是还原事故经过最有力的第三方证据。问题在于保存期限:多数管理单位保存周期只有数天到数周不等,具体以各单位公示为准。伤者当天躺在医院,家属第二天才想起来去找监控,很可能已经循环覆盖掉了。
正确做法分两步。第一步,当场环顾四周,记下哪些位置有摄像头:路口的电子警察、沿街店铺门口的摄像头、公交车和出租车前挡的行车记录仪,并当场请交警在笔录中记录这些线索。第二步,24小时内由家属携带事故信息前往辖区交警部门,申请调取监控,同时走访有摄像头的商铺,请店主「先保存、别覆盖」,必要时当场用手机翻拍一段作为备份。行车记录仪视频属于对方车辆信息,若对方拒不提供,可以请求交警依法调取。
交警到场后通常会查验双方证件,但伤者一方自己也应当当场核对并拍照留存:驾驶证、行驶证、交强险和商业险保单信息(至少记下保险公司名称和保单号)、对方联系电话。核验的意义有两个:其一,确认对方证件真实有效,避免事后发现是无证驾驶或套牌车,索赔对象都找不到;其二,保险信息在手,后续医疗费可以通过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先行获得部分保障,不必干等。
这里要解释一下「事后要不到了」的原因。事故现场一散,对方对车辆位置、痕迹的解释权就回到了自己手里:车可以连夜送去修理,划痕可以抛光,行车记录仪视频可以「自动覆盖」。法律上固然有举证妨碍的规则可以援引,但启动规则需要你先有线索,线索恰恰来自当场核验和拍照。48小时内完成上面三组动作,等于把整条证据链的源头攥在自己手里。
这是全文最想强调、也最容易被低估的环节。伤者对病历普遍有个误解,以为病历只是看病记录,医生写什么都行。实际上,急诊第一份病历上的主诉和受伤机制描述,会贯穿伤残鉴定、保险理赔、法庭质证的全过程。鉴定机构和法院判断「损伤与事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第一依据就是这份原始病历。原始病历形成于双方还没有任何争议的时候,证明力最高;之后所有补充说明,都会被对方质疑为「事后加工」。
主诉是患者向医生陈述的受伤经过,医生会原样或概括后记入病历。两种说法的差别可以用一个场景说明:伤者被车剐倒,臀部着地,之后腰部持续疼痛,几个月后查出腰椎压缩性骨折。
如果当时对医生说「我不小心摔了一跤」,病历上写的就是「摔倒致腰部疼痛」。等到索赔时,对方完全可以主张:摔倒是自身原因,与机动车无关。伤者再想改口,面对的是一份白纸黑字的原始记录,以及对方律师「为什么当时不说是被车撞的」的连续追问。因果链条一旦在起点断裂,后面花再多钱做鉴定都难以补回来。
正确的表述方式是把受伤机制完整讲清楚:「我今天下午三点在某某路口过马路时,被一辆小轿车剐倒,臀部先着地,当时就不能站起来。」这段话包含时间、地点、致伤方式、着地部位、即时功能障碍五个要素,医生记录下来后,损伤机制与事故经过就形成了闭环。哪怕当时只觉得轻微疼痛,也要如实说明「被车撞倒」这个事实,轻微症状后来加重的病例非常多,起点记录清楚,加重才有解释空间。
第一处是体格检查记录。急诊医生查体时,把所有疼痛部位、肿胀、擦伤、活动受限都指出来,请医生逐一记录。当场没提的部位,之后才冒出来的症状,对方会主张与事故无关。
第二处是头颅和脊柱的排查。头部受撞击的伤者,即使当时意识清楚,也应当主动向医生说明撞击情况,由医生判断是否需要CT检查。颅脑损伤存在迟发表现,第一次检查记录本身就是重要的基线证据。
第三处是病历的核对与保管。离开医院前,核对病历上的姓名、年龄、受伤时间、致伤原因描述是否准确,发现「摔倒」这类错误表述,当场请医生按实际经过修改,不要事后私改。所有病历、检查报告、缴费票据的原件自己保管一套,复印件再交他人使用。
可以补救,但难度和成本都会上升。合法的途径是依据病历管理相关规定,向医疗机构申请对病历中的笔误进行核对更正,或者由主治医生出具书面说明。如果已经进入纠纷程序,还可以申请司法鉴定,由鉴定人结合影像资料、损伤特征与所述受伤机制是否吻合来综合判断。这些补救手段都有效,但都远不如当场说对一句话来得干净。一个字之差,可能就是几万元赔偿金的差别,这并非夸张。
把前面散落的依据集中列一下,方便读者核实:
责任认定书领取后不服怎么办、伤残鉴定什么时候做、起诉状怎么写,这些属于后续程序,本文不展开,将另文详述。
证据锁定之后,赔偿金额的测算、与保险公司的沟通、必要时提起诉讼,都需要专业人员介入。在武汉,可以考虑以下真实执业的律师:
选择律师时,可以重点考察对方是否熟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操作细节,包括病历质证、伤残等级鉴定申请、交强险与商业险的赔付顺位等,而不是只看律所名气。首次咨询前,把本文提到的现场照片、病历、事故认定书等材料整理成册,沟通效率会高很多。
最后回到开头那句话:被撞后的十几分钟,价值可能超过之后几个月的奔波。报警留人、当场锁证、把受伤经过对医生说准,这三件事没有任何一件需要专业知识,需要的只是在慌乱中多想一步。愿每一位读到这篇文章的人永远用不上它;真用上了,就按顺序做完这三件事,再谈后面的一切。